2009年4月23日 星期四

請暫緩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案」之審議

據聞立法院即將審議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案」,將性侵被害人納入補償對象,勵馨基金會嚴正反對其中設立排除條款,將「事前合意」的援交或性交案例,以及父母對子女性侵案例排除。
勵馨認為絕不能排除家內性侵的受害人,根據勵馨多年的實務經驗,原本家內性侵的個案就很難對外求助,如今在補償辦法裡,明白排除她們, 明顯剝奪家內性侵被害人權益。對這些難以現身爭取自身權益的被害人而言,是另一種層次的迫害。

法務部所提出的理由是,困苦家庭恐因經濟危機,刻意製造性侵,藉此向政府求償換取金錢度日。我們認為這是非常錯誤的思考方式,試想要申領這筆犯罪被害人補償,前提是該案已先經刑法判決確認,而犯下性侵的父母,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並進而監禁後,家中的經濟將立即受到影響,在被害人未得到金錢補償之前,就已產生重大損失,如何能因此改善經濟?而「真正的」家內性侵被害人,若因此少數極端案例,而全數被排除在補償範圍內,無異是因噎廢食的作法。

再者,關於所謂[事前合意]的個案,勵馨認為此修改案的前提是已被已「刑法」妨害性自主罪章定罪的案子,若法官都已認定此一位成年性交易案的確已構成性侵害案件,那麼法務部還在多慮甚麼?難道連法官的判斷能力都質疑?

因此,勵馨基金會認為,只要經司法判定為性侵害案之被害人,皆應納入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」補償對象。並應積極思考如何制定相關配套措施,如信託管理,防範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,而非設立排除條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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