勵馨基金會 執行長 紀惠容
台灣大法官會議日前做出解釋,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』所規定之「非視覺障礙者,不得從事按摩業」違憲,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。
超諷刺的是,韓國憲法法院也在十月30日作出裁決,只有視障者才可以從事按摩。兩國對於視障者的工作權居然有如此全然不同的解釋,值得探討。
其實,早在2006年5月,韓國憲法法院也曾頒布法令,宣告只允許盲人從事按摩業是對正常人的歧視,違反憲法。當年,三名視障者按摩師跳樓自殺以示抗議。歷史如此更迭,到底何者對視障朋友工作權是好?
根據台灣大法官解釋,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始於民國69年的殘障福利法,但隨著社會發展,按摩就業和消費市場擴大,盲人專事按摩業的規定對其他人造成過度限制,違反憲法平等權及工作權。另外,按摩的範圍不明確,執行標準不一,坊間的腳底按摩、推拿塑身、護膚美容、健康會館或理髮店等行業,只要營業中有明眼人按摩,都可能被處罰;這使得有意投身按摩業的明眼人須轉行或失業,對消費者不公平。
但是,這樣工作權平等的解釋,對視障朋友而言,這隻十字架太沉重,而且要他們承受錯誤政策的原罪,也是非常不公平的。現今之所以高達40%視障就業者從事按摩業,乃過去數十年的教育養成與就業機會限制的政策結果。
加以主管機關長期忽略視障者稟賦,侷限於按摩業輔導,以致相關規定施行近三十年,仍未能明顯改善視障者之經社地位,甚至連司法官特考,視覺障礙者至今報名考試的機我會都沒有,又如何談工作權的平等?
依據勞委會96年所公佈的資料,視障者的勞動人口約有24000多人,其中有7000人是有實際從事就業工作,3000人領有按摩執照,占了視障就業人口的40%,台灣若開放明眼人按摩,視障者的生計將受到嚴厲的挑戰。
殘障聯盟憂心指出,借鏡日本案例,在開放明眼人從事按摩工作後,原先從事按摩的視障者,僅剩下18%繼續從事按摩業,依此推估,台灣3年後原法令保障的效力失效後,估計將有2400位視障者的工作機會受到威脅。
呼籲在原保障條款失效的三年內,相關的主管單位應加速腳步,盡速建立配套措施。如教育主管機關應重新審視對於視障者的教育規劃,內政部提出緩衝配套措施,勞政單位應開發真正適合視障者的就業職種、媒合轉業,確保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平等工作權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