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紀惠容
自由的基礎,乃是建立在不傷害他人的原則上。這是自由主義者海耶克在「自由憲章」中早已言明的。
然而,近年來台灣的報業媒體在資本主義、外來媒體商業化操弄下,逐漸超越普級自律界線,讓色羶腥佔據版面,嚴重淪喪了媒體尊嚴,也傷害了兒童的隱私權與媒體權利。冷眼旁觀,媒體為了掩飾這樣的窘況,一再抬出自由主義面具,抵制公民團體的訴求,甚至以腦殘、白目修法羞辱社會各界對於媒體自律的要求,其實,媒體這樣的惱羞成怒說詞,對公民團體而言,完全不具說服力的。
此次,兒少團體在修兒少福利法過程中,多次找台灣報業媒體溝通,期待出版法廢除之後,報業媒體應自己建立自律機制,制定自律公約。但是,兩年過去了,請問有哪家報社有建立這樣的機制?連最大的蘋果日報的自律公約都還在原地踏步,眾望所歸的報業公會也遲遲未成立自律申訴管道或評議機制,兒少團體不失望嗎?試問公評,媒體自律無望,他律也失靈時,兒少團體以修法手段有過分嗎?
其實,兒少團體的修法也參考了多個先進國家作法,它以最低限度要求媒體不要過度使用描述(繪)施用毒品、自殺行為、暴力、血腥、色情、猥褻、強制性交之細節文字或圖片,非無限上綱到『希望這類新聞通通不要報導』。依據現行國際傳播倫理及自律準則,通常將未成年兒少的隱私權視為優先保障的對象,保障的手法在於避免對兒少的直接侵入式採訪,以及不當資訊之取得與提供。
兒少團體相信,若台灣報業媒體自律機制良好,申訴管道又暢通,公民團體何須以最後手段立法處理?此次報業公會大反撲,宣稱說,這是讓國家機器擴權,挾制媒體言論自由,是嗎?台灣媒體好不容易渡過嚴苛威權時代的言論限制,卻不知珍惜,反倒因抵不過商業化淪陷於庸俗內容,色羶腥爬上版面,濫用自由到慘不忍賭的地步,這怎不讓兒少團體搖頭。看看先進的德國、法國他們有媒體自律機制,卻也立法保障兒少的媒體權利,他們的媒體並未說這是國家機器擴權,限制言論自由啊?
是的,在言論自由的背後,藉以支撐起來的基礎,恰恰是言論責任。
台灣的民主社會下的自由與人權是不容混淆的。我們很擔心,若媒體不知自重,不管是言論自由、媒體都可能被社會所唾棄。它所傷害的不僅是媒體,更是「言論自由」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